【查冊被控】涉車輛查冊被指虛假陳述 港台女編導蔡玉玲兩罪成立罰款6000元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4/22 15:58

最後更新: 2021/04/22 18: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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蔡玉玲被控2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罪。(陳靜儀攝)

遭港台暫停《鏗鏘集》工作的編導蔡玉玲,去年就節目調查元朗7.21事件期間,涉申請車輛查冊時,填選申請目的為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,被控2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罪。經審訊後,今(22日)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2罪名成立,罰款6,000元。裁判官指,被告是否有良好動機索取資料並非重要,如果沒有符合其真正目的選項,申請人應考慮以其他途徑獲取資料,法庭須考慮的是被告有否作虛假陳述。

被告蔡玉玲(37歲)早前否認2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。蔡於散庭後於法院外會見傳媒,被問及會否提出上訴時,蔡表示需時考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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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官今裁決時指,被告於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透過網上申請程式索取車輛登記資料時,表示申請用途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,並聲明其填報的一切資料均屬詳盡確實,被告及後於6月22日到車輛登記地址採訪,有關內容亦用於《鏗鏘集—7.21誰主真相》。

裁判官指,辯方不爭議控方的事實案情,但提出法律觀點上的爭議,辯方指《道路及交通(車輛登記及領牌)規例》第4(2)條訂明運輸署在收取查冊費後,須給予申請人資料,屬絕對責任,故申報用途並非「要項」,不影響署方最終決定。

惟裁判官指,認同控方陳詞指上述條例施以的責任須顧及整體法律框架,雖然用字表面上是強制責任,仍考慮到立法目的是為了道路交通規管、車輛與道路使用及其他相關目的,而車輛登記冊涉及車主個人資料,署方須保障車主,不能任意公開資料給他人查閱。

裁判官續指,上述條例正確詮釋是運輸署署長只須基於與「交通及運輸」有關的目的,而披露車輛登記資料,因此被告聲明的申請用途屬「要項」,影響到署方會否批准申請。

裁判官指,辯方亦陳詞被告並未作出陳述,指《鏗鏘集》內容顯示涉案車輛疑運送襲擊者及武器,查明道路上用作犯罪工具的車輛屬「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」,辯方又指條例是要涵蓋廣泛涉及車輛出現的事宜,即使並非直接與交通運輸有關。

惟裁判官認為辯方論據不能成立,指署方必須清楚知道申請用途,及確保用途恰當和符合要求,而署方針對的是申請輛證明書的用途,並非針對涉事車輛曾作甚麼用途。

裁判官指,被告是否有良好動機索取資料並非重要,法庭須考慮被告有否作虛假陳述,如果申請人認為運輸署網上提供的選項沒有符合其真正目的,亦應考慮以其他途徑獲取資料,例如另向運輸署作書面申請。

裁判官又指,被告不單利用車輛登記資料查找車主身份,更用作採訪報道,並非屬交通及運輸有關事宜,而被告申請車輛登記證明書時,須聲明其填報資料均屬實。

裁判官又提到,辯方雖然援引終審法院温皓竣一案,指法庭不能認定被告的認知理解與法庭理解一致,惟兩案背景不同,案例中涉及的「朋友」一詞,與本案「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」這字句亦不能相比。

裁判官認為被告申請知道是為了「查找、採訪、報道」,屬明知而作虛假陳述,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,證明兩罪中的所有犯罪元素,最終裁定被告2項罪名成立。

辯方求情時指,被告查冊是為了新聞報道,無實際得益,並呈上中文大學新聞及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的求情信,內容提及被告是1名調查報道記者,形容她是「良心的守護者、民主社會的偵探」,而就著「查冊」,業界對條例有另一看法,當涉及重要事件時,查冊是為了讓公眾了解及服務公眾利益。

裁判官判刑時指,被告犯案目的是為獲得車主資料,用作採訪及報道,惟即使是社會關注的事件,被告亦須按運輸署規定,以正確途徑獲取資料,考慮到案中車主並無受影響,判被告就2項控罪罰款共6,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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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王仁昌